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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(1) 大力支持信贷资金。金融部门积极办理"三高"专业大户用自有财产或有价证券作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。农业银行、信用联社对发展"三高"农业给予优惠贷款。
    (2) 免收三年农业特产税。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,凡利用荒山、荒地、荒滩、荒水大搞开发性生产,从有收获的那一年起,连续三年免收农业特产税。

    (3) 适当延长承包期。对新上的"三高"农业开发基地的承包期,最长可延长至30年。
    (4) 积极引进外资发展"三高"农业,华侨、港澳台同胞、镇外内地居民到我镇发展"三高"农业,与我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。

<<<  享受其他优惠:
       外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厂房建筑面积超3000平方米以上的,报市政府批准减征30%以内的各项报建费用;申办个体私营企业,外资企业以外及镇外到我镇投资的企业,由投资商提供有关资料,镇经济发展公司、招商引资办负责协助办理营业证照等手续,新办的个体私营企业,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地投资企业投产后,除属中央和省委托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外,属地方留成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和各项劳务费用,实行第一年免收,第二年减半征收,第三年方可按标准征收。每月用电量50万千瓦时以上部份,从投产之日起,两年内免收燃料附加费;大工业用电0.7元/度,普通用电0.8元/度(一级计量)。水电安装工程不允许垄断性经营,由申办企业自行选聘有资质及有营业执照的施工队安装,经水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;支持外商收购兼并我镇现在集体企业的股份超过50%的免收属地方留成的土地变更管理费、房地产交易费,被收购、兼并的企业税费,按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征收办法办理。
    除上述规定外,我镇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开平市委关于《开平市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》、《关于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》、《关于发展"三高"农业的十条优惠措施》、《开平市企业转制暂行办法》的规定。

投资优惠政策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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